协会章程


    河北省奶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河北省奶业协会,英文名称是Dairy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缩写为DAHEB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河北省奶业协会是由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奶牛饲养、奶牛疫病防治、奶牛饲料、牧草牧机、奶牛兽药、乳品加工、乳品检测、乳品机械、乳品包装、奶业科研、教学、奶业技术服务、奶业咨询、奶业贸易以及相关行业的组织或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协助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搞好行业管理,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等作用,促进河北省奶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协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河北省奶业协会石家庄市奶业协会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为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五条  本协会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奶业的方针、政策,主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配合;

    (二)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在委托和授权的事项与范围内,开展行检、行评和行业的资质认证等项工作;

    (三)参与制订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组织拟订和修改行业管理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组织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

    (四)协助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培育与推荐;

    (五)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六)深入基层对奶源基地、乳品企业、乳品市场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提出建议,为政府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同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愿望与诉求,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支持帮助会员单位维护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八)开展国际奶业科技交流与经济技术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举办奶业论坛、产品交易、产品推介、会展招商等活动,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

    (九)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单位做好反倾销、反垄

    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十)组织开展奶业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奶业科技进步;

    (十一)根据授权积极组织优化资源,促进全省牛奶养殖水平提升,加强奶牛疫病的监督检查,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协会刊物、网站、微信等信息平台,向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科技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十三)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以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奶牛饲养、奶牛疫病防治、奶牛饲料、牧草牧机、奶牛兽药、乳品加工、乳品检测、乳品机械、乳品包装、奶业科研、教学、奶业技术服务、奶业咨询、奶业贸易以及相关行业的组织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成为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0;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

    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以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及会员单位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

    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

    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11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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