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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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奶业振兴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呼和浩特市奶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千亿级乳产业集群,打造“中国乳都”升级版,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呼政发〔2019〕8号)实施两年的基础上,立足呼市奶业发展新形势,全面开展调研,充分征求意见,对试行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为方便农牧业工作者、养殖场及社会各界更加客观、深入的了解《政策》,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编制背景与重大意义

    一是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奶业振兴的实际举措。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农牧发〔2018〕1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底出台《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继续制定出台专项扶持政策对于突出工作重点,促进奶业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与国家、自治区政策相衔接要求。由于国家、自治区、市三级奶业振兴政策相继出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补贴标准、额度、验收方式不同,使得奶业振兴政策在落地实施过程中出现衔接不紧密、效果打折扣、执行困难等情况,需要对原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新的发展形势要求。随着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和蒙牛乳业产业园的建设,配套奶源基地建设需要出台一些新的扶持政策(如“三通一平”)来推进,加快奶业振兴进程。

    二、编制过程

    本政策于2021年6月29日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财政局等30个单位,主要饲草种植、奶牛养殖、乳制品加工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政策》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制定政策适用范围和原则。

    明确本政策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奶牛养殖场、牧草种植企业(合作社、农户)、牛乳制品加工企业。遵循引导为主、以奖代补,整合资金、统筹使用,严格审核、杜绝套取的原则。

    第二部分,明确扶持内容。

    (一)养殖场建设补贴

    1.新建规模3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场,由市政府和旗县区政府共同承担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等“三通一平”费用。本条款政策是牧场建设企业的主要诉求,也是参考全国大型奶牛牧场建设优惠政策而制定。

    2. 养殖场改造扩容提升奖励。充分利用现有养殖场,按照标准化牧场要求进行改扩建,扩大奶牛饲养量,对存栏800头以上奶牛牧场完成改造扩容提升,平均每个奖励150万元。一个政策期内,相同建设内容不可重复享受补贴。本条款中奖励资金将根据养殖场养殖规模、投资额度等,具体划分不同档次。

    (二)优质牧草补贴

    1.草畜一体化奖励。为引导种养结合、草畜一体化发展,降低养殖成本,对通过自种自养、订单“种植+收购”的形式实现草畜一体化的种植、养殖企业(合作社、大户)进行奖励。苜蓿、燕麦干草每吨补贴200元,苜蓿、燕麦青贮每吨补贴100元;养殖场和牧草种植户各享受50%。本条奖励政策主要体现草畜一体化,引导种养结合,降低养殖成本同时降低养殖业饲草料调用环节碳排放,走绿色生态发展之路。

    2.苜蓿草种植奖励。鼓励扩大苜蓿草种植面积,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10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户)给予奖励。根据实际种植面积,以1000亩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奖励10万元。本条政策主要奖励优质苜蓿草种植,扩大种植面积的同时,推动整个产业向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方向发展。

    (三)购买奶牛补贴。对购买良种奶牛到呼和浩特市饲养的奶牛养殖场,每购买1头奶牛奖励2000元。

    (五)乳制品加工企业原料乳收购增量奖励。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原料乳收购区域,增加原料乳收购量。以上一年度原料乳收购量为基数,对牛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增加的原料乳收购量每吨给予150元奖励。本条奖励政策主要考虑整个产业链发展,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能力,扩大奶源收购区域,拉动整个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强化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银行资金,降低奶牛养殖、饲草种植成本,鼓励建设高标准奶牛养殖场、饲草种植基地。对新建、改扩建、购买奶牛的养殖场、饲草种植基地贷款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第一年贴息80%,第二年贴息50%,第三年贴息20%。贷款贴息额度为5-200万元。开展苜蓿草种植保险试点。

    第三部分,明确组织实施与时限要求

    明确了本政策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兑现,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兑现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奖励事项。企业享受奖励政策,需要通过企业申报,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公示,市农牧局对各旗县区验收结果进行抽验,市财政局审定的后果程序,最终兑现奖励资金。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起实施,具体由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四、政策亮点

    本政策从全产业链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了产业重点,围绕集约、集中、集聚发展思想,从乳业发展战略全局出发,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快增链补链强链。相比较与上一版《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呼政发〔2019〕8号),增加了草畜一体化、牧场建设“三通一平”、鲜奶收购增量相关扶持政策,加快从“一棵草到一杯奶”的整体布局。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奶业振兴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呼和浩特市奶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千亿级乳产业集群,打造“中国乳都”升级版,在全区乃至全国率先实现奶业振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奶牛养殖场、牧草种植企业(合作社、农户)、牛乳制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遵循引导为主、以奖代补,整合资金、统筹使用,严格审核、杜绝套取的原则。

    第四条  新建规模3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场,由市政府和旗县区政府共同承担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等“三通一平”费用。

    第五条  草畜一体化奖励。为引导种养结合、草畜一体化发展,降低养殖成本,对通过自种自养、订单“种植+收购”的形式实现草畜一体化的种植、养殖企业(合作社、大户)进行奖励。苜蓿、燕麦干草每吨补贴200元,苜蓿、燕麦青贮每吨补贴100元;养殖场和牧草种植户各享受50%。

    第六条  苜蓿草种植奖励。鼓励扩大苜蓿草种植面积,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10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户)给予奖励。根据实际种植面积,以1000亩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养殖场改造扩容提升奖励。充分利用现有养殖场,按照标准化牧场要求进行改扩建,扩大奶牛饲养量,对存栏800头以上奶牛牧场完成改造扩容提升,平均每个奖励150万元。一个政策期内,相同建设内容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第八条  购买奶牛奖励。对购买良种奶牛到呼和浩特市饲养的奶牛养殖场,每购买1头奶牛奖励2000元。

    第九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原料乳收购增量奖励。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原料乳收购区域,增加原料乳收购量。以上一年度原料乳收购量为基数,对牛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增加的原料乳收购量每吨给予150元奖励。

    第十条  强化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银行资金,降低奶牛养殖、饲草种植成本,鼓励建设高标准奶牛养殖场、饲草种植基地。对新建、改扩建、购买奶牛的养殖场、饲草种植基地贷款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第一年贴息80%,第二年贴息50%,第三年贴息20%。贷款贴息额度为5-200万元。开展苜蓿草种植保险试点。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兑现,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兑现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奖励事项。通过企业申报,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公示,市农牧局对各旗县区验收结果进行抽验,并将验收结果报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局和各旗县区分别做好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呼政发〔2019〕8号)同时废止。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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